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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说:赔!

2000-05-0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吴鸣 刘燕晨

全恩夫妇和薛刚是老相识了,看到薛刚炒股赢多亏少,夫妇俩决定将自己的股票及股票账户中的资金交由薛刚代为操盘。去年3月,双方订立了委托协议,约定薛刚保证全恩夫妇的资金成本,亏损由薛刚补齐,盈利由双方各分50%,一波一结,从即日起暂定5月止。签订协议当日,全恩夫妇的账户上共有11种股票,连同账上资金共8万余元人民币,后又存入资金,双方确认开始履行协议时全恩夫妇的资金成本为16万余元。当时的股市牛市冲天,然而紧接着股市行情低迷,双方几次延长代理期,并未按照约定进行一波一结。眼看自己的股票价值一天一天地往下跌,全恩夫妇着急了,要求薛刚终止代理。同年9月,薛刚同意终止代理,但以当时股价低而要求延期结算,全恩夫妇于同年10月更换了股东卡密码,这才停止薛刚操盘。当日收盘时,全恩夫妇账户上资金加股票市值合计11万2千余元。到此为止,全恩夫妇共损失股票资金5万余元。按照双方当初的协议,全恩夫妇要求薛刚执行协议,赔偿其损失。薛刚更是窝火,炒股不仅赔了钱,朋友还将自己告到了法院。

在法庭上,全恩夫妇诉称,炒股后期薛刚不交出股东卡,继续越权代理,直至我们被迫更换股东卡,现要求薛刚按协议补偿损失。薛刚则辩称,他每天为全恩夫妇分析行情,寻找“黑马”,但他们心理素质差,经常打电话干扰我操盘,而且他们不按协议规定一波一结。因此,薛不同意赔偿全恩夫妇的要求。

法庭审理认为,公民之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,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。薛刚为了获取利益,不顾风险,自愿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交易并作出保底承诺,致使他人损失股票资金5万余元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11条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,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,判决薛刚赔偿全恩夫妇经济损失5万余元。

(《北京晚报》5.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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